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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李淑艳、李佰隆与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