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
将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40021797。
特此通知。
(通知后附风险提示,请认真阅读)(院印)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联系人:执行一庭张连进联系电话:0451-82297258本院执行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邮编:15009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