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桂银,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来福,男,汉族,现住泰州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公安分局)因与被申请人刘来福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行终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新公安分局申请再审称,高新公安分局根据受案调查情况,未发现有报警人刘来福所述违法事实的发生,决定对刘来福被殴打一案终止调查,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圆通速递公司邮寄送达。
但该快递物流跟踪系统信息被工作人员疏忽录成其他快递的信息,而高新公安分局确于2017年10月1日快递送达法律文书,且快递单上所留收件人为刘来福,手机号码也为刘来福所使用。
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请求本院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行终185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来福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中,刘来福报警称有人在其家门口敲门、打架,因刘来福家住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区),故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公安分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高新公安分局周山河街区派出所接到刘来福报警后,即在当日受案登记,向刘来福出具《受案回执》,并根据刘来福在询问中反映的情况,对凤凰街道西谢社区工作人员刘建罗、吴学明,泰州市嘉德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维峰、孙爱华、陈宏斌进行了调查询问。
因案情复杂,高新公安分局对该案办案期限延长一个月。
经调查,高新公安分局未发现有刘来福所述的违法事实,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高新公(周)行终止决字〔2017〕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终止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公安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六十八条规定,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