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齐红、赵尚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705执恢2511号之二
所属地区:铜陵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3-28公开日期:2019-12-04
当事人:吴齐红;赵尚根;赵秀群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执恢2511号之二 申请人:吴齐红,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赵尚根,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赵秀群,女,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吴齐红与赵尚根、赵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尚根、赵秀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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