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尚根,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赵秀群,女,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吴齐红与赵尚根、赵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尚根、赵秀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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