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芬林与被执行人施仁庆为劳务合同纠纷的(2017)浙1023民初5013号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施仁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施仁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