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施仁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023执850号之一
所属地区:天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3-19公开日期:2019-07-19
当事人:施仁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1023执850号之一 被执行人施仁庆,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芬林与被执行人施仁庆为劳务合同纠纷的(2017)浙1023民初5013号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施仁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施仁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