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包杨与胡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687民初402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海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3-01公开日期:2019-11-29
当事人:刘包杨;胡程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87民初4022号 原告:刘包杨,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海阳市。

被告:胡程钟,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海阳市。

原告刘包杨与被告胡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包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程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3600元,合计33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日被告向我借款3万元,有借款合同及收到条为凭,该款出借后,2017年6月1日还款到期,经原告向其催要,至今未果,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5月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总额3%计算,被告自愿用海房产证里店农字第××号房屋做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原、被告签字并摁印,案外人马殿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并摁印。

2017年5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万元借条和3万元收条,被告胡程钟签字并摁印。

原告称,原、被告大概于2004在里店石家泊砖厂干活时认识,2017年5月胡程钟和案外人马殿雷一起找原告借钱,被告说要在村承包桃园,需要资金,由马殿雷做担保,借给被告的3万元,其中27000元通过银行转帐,剩余3000元给的现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催要仍然未还。

原告请求的利息3600元,计算如下:借期内一个月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108元,逾期利息因约定过高,自动调整为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7年6月2日计算至2018年9月1日为3800元,原告只请求3600元。

本院给被告送达时,未找到被告,经向被告居住地海阳市二十里店镇窦疃村民委员会了解,已不在村居住一年多,无法联系,为此本院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胡程钟向原告刘包杨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各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的利息3600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没有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