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望与陈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2071民初432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3-29公开日期:2019-07-17
当事人:张望;陈碧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民初4326号原告:张望,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告:陈碧燕,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张望诉被告陈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碧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张望与被告陈碧燕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借款收条以及欠条;2.被告陈碧燕向原告张望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元以及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直至结清欠款本金为止,约人民币2000元),违约所造成的一切起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起诉费、诉讼费等。

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望与被告陈碧燕是朋友关系,被告陈碧燕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张望借款。

2018年11月8日,被告陈碧燕向原告张望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双方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了借款欠条以及收条,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逾期将提前收回本金以及罚两个月利息,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3月28日,解除借款条件为被告连续15日未能支付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望于2018年11月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供借款10000元给被告。

由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借款利息并无意愿归还本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并开始失去联系,原告认为被告陈碧燕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欠条;2.借款收条;3.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4.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被告陈碧燕未进行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碧燕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原告张望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陈碧燕账户转账10000元。

原告张望与被告陈碧燕签订借款欠条,内容为:借款人陈碧燕今收到出借人张望发放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期利率为每月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5月,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3月28日;补充约定:1.借款人连续15天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2.如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引起诉讼,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

欠条借款人落款处签陈碧燕名并捺印,出借人落款处打印张望名。

同日,陈碧燕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张望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0元整,该笔借款款项已全额转入本人农业银行卡内。

收条收款人落款处签陈碧燕名并捺印,见证人落款处签谢金山名。

现原告依法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望起诉被告陈碧燕偿还借款本息,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而被告陈碧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和后果。

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据能证实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陈碧燕欠款不还,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的责任,应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关于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称双方协议本息每个星期逐步退,每周680元直至3月28日止,同时借款欠条上补充约定:借款人连续15天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现被告陈碧燕仅支付过两周本息1360元,其中本金1200元,利息160元,之后未再还款,因此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但至本案处理之日已过2019年3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合同没有意义,因此本院针对此项诉求不再处理。

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本金8800元(10000元-1200元)。

关于借期内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