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与胡爱东、周奕含、姚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582执570号之三
所属地区:集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3-25公开日期:2019-04-28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胡爱东;周奕含;姚辉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82执5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宝华,行长。

被执行人胡爱东,男,1977年6月5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水畔华庭。

被执行人周奕含,女,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姚辉,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爱东、周奕含、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姚辉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将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1386566.99元及评估费224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在拍卖款中扣留案件执行费15400.00元。

案件受理费应由被执行人周奕含、胡爱东承担,不能在姚辉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胡爱东、周奕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