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华山街****商网。
法定代表人:于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诉被告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冰与被告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调解意向,原告李冰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