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冰与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504民初734号
所属地区:本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3-27公开日期:2019-05-07
当事人:李冰;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04民初734号 原告:李冰,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华山街****商网。

法定代表人:于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诉被告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冰与被告本溪沣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调解意向,原告李冰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