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守平等人与樊建设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724执异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正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9-03-19公开日期:2019-03-27
当事人:王守平;王会霞;王会勇;樊建设;陶艳华;李纪伟;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4执异5号案外人:申广文,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守平,男,汉族,1952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会霞,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会勇,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樊建设,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陶艳华,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李纪伟,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宏喜,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负责人:刘保全,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守平、王会霞、王会勇申请执行樊建设、陶艳华、李纪伟、神龙公司、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申广文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正阳法院以(2013)正执字第483号执行裁定书将我本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作为神龙公司原股东对出资不足、抽逃出资额30万元在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清偿责任。

我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害了我个人合法权益,第一,2001年,神龙公司成立时,我作为原股东已以货币资金形式足额出资(申广文出资26万元、占注册资本86.6%,赵建成、蒋翠萍出资2万元、分别各占注册资本6.66%),有《河南省正阳县至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正会审字(2001)第41号、正阳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为证;第二,2003年,我本人股金26万元连同股权全部转让给申宏喜,同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申宏喜。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将我本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称,法院追加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执行人未进行答辩。

经审查查明,原告王守平、王会霞、王会勇诉被告樊建设、陶艳华、神龙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李纪伟、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正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神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被告神龙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神龙公司于2001年11月19日在正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3人,分别是申广文、赵建成、蒋翠萍(其中:申广文出资26万元、占注册资本86.6%,赵建成、蒋翠萍出资2万元、分别各占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