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炳阳与吕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203民初486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3-15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陆炳阳;吕中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民初486号 原告:陆炳阳,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5901040017住东阳市。

被告:吕中洋,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陆炳阳诉被告吕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炳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