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吕中洋,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陆炳阳诉被告吕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炳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