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志娟与伏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104民初1900号
所属地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3-02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任志娟;伏泽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1900号原告:任志娟,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梅,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泽强,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权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青,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志娟与被告伏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被告提起反诉,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