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至县建友租赁站与黄晓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2022执300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乐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3-27公开日期:2020-06-09
当事人:乐至县建友租赁站;黄晓华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建友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经营者:林中福,男,生于1959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石佛镇。

被执行人:黄晓华,女,生于1987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佛星镇。

本院在执行乐至县建友租赁站与黄晓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晓华有“中华牌”汽车一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晓华所有的“中华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