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樟华与季文杲、灵武市鑫富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181执814号
所属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3-03公开日期:2020-03-30
当事人:朱樟华;季文杲;灵武市鑫富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8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朱樟华,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季文杲,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灵武市鑫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季文杲,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朱樟华与被执行人季文杲、灵武市鑫富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文杲、灵武市鑫富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季文杲、灵武市鑫富米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季文杲、灵武市鑫富米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