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世宏,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上诉人靳新民因与马世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服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靳新民上诉称,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马世宏与债务人严建平债权转让时未约定案件管辖问题。
马世宏与严建平转让的债权有虚假性和 真实性,严建平与马世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且债务只有104万元。
严建平与马世宏转让的债权尚有争议,严建平承揽的移民搬迁房屋至今未完工,未交工验收,建房款亦未进行决算。
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佛坪县人民法院管辖。
故依法请求撤销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民初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系因严建平与马世宏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而引起的货币支付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马世宏作为货币接受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石泉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