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勒新民与马世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9民辖终15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19-03-14公开日期:2019-03-31
当事人:勒新民;马世宏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新民,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世宏,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上诉人靳新民因与马世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服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靳新民上诉称,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马世宏与债务人严建平债权转让时未约定案件管辖问题。

马世宏与严建平转让的债权有虚假性和 真实性,严建平与马世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且债务只有104万元。

严建平与马世宏转让的债权尚有争议,严建平承揽的移民搬迁房屋至今未完工,未交工验收,建房款亦未进行决算。

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佛坪县人民法院管辖。

故依法请求撤销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民初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系因严建平与马世宏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而引起的货币支付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马世宏作为货币接受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石泉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