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雷,赣州市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殷英青,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赣070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英青于2019年3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张勉芳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赣070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小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鄢凯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