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民终271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03-07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飞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2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新市社区江北路121号商铺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春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飞,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7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向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并以民间借贷方式向上诉人借款用以支付购车款。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由上诉人直接支付至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诉人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虽然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但其诈骗对象及受害人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关。

且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的买卖合同与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亦不同,故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而可能涉嫌犯罪与上诉人无关。

一审法院不能据此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易飞未进行答辩。

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易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51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易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粤1973民初7524、7532、7533、7534、7535、7536、7537、7538、7656、7657、7658、7659、7660、7661、7662、7663、7664、7665号原告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帅、易飞、廖水星、梁连友、陈瑞文、姚报、陈春江、李九荣、柯水钊、孔祥锟、曹韩江、黎云南、柯松玲、黎承庄、苏小莹、蓝瑞桃、杨伦发、杨明勋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当日,上述系列案中有六宗案件的被告到庭参与了庭审,该六宗案件的被告均在庭审中陈述所涉案款均系因买车而需进行按揭的款项,被告并不认识原告,汽车销售商当时承诺的系零首付,提供按揭业务也是汽车经销商一手操办的,当时被告签署了一系列空白合同,但最终也未获得按揭款,也未提到汽车,而上述六宗案件均指向一个名叫“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汽车经销商,据当事人陈述,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倒闭。

而剩余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十二宗案件,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均涉及到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从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看,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到了大量款项,但却未将车辆交付给购车人,单就一审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涉及面较为广泛,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发现上述情况后,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出具关于移送(2018)粤1973民初7524、7532、7533、7534、7535、7536、7537、7538、7656、7657、7658、7659、7660、7661、7662、7663、7664、7665号案件材料的函,将上述案件移送至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负责上述案件的调查工作,该分局法制室复给东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调查情况报告中称“我侦查员先后两次找涉案的东莞市铭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春晖了解情况。

据唐春晖反映:其公司只是负责为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客户提供办理车贷的服务,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推销、介绍汽车的过程其公司不参与,对于民事诉讼被告人反映的合同不真实存在的情况,唐春晖拒不承认,其反映与东莞市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客户签订合同时有拍照片以及视频,不存在他人代签或者冒签的情况。

我侦查员多次催促唐春晖提供其所提及的签合同时的照片以及视频,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