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之,男,1991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之名下在银行(网络资金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