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金全与张东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察雅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藏0325执恢10号
所属地区:察雅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9公开日期:2021-06-21
当事人:马金全;张东明
案由:民事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25执恢10号 申请人:马金全,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甘肃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张东明,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拉萨人。

申请执行人马金全与被执行人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察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325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张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东明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前后已拿到135,000元,未履行部分有135,000元,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每月工资20,000元中需扣贷款。

但不足以兑付,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马金全也考虑到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同意和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签署后,从2021年6月1日开始每月付4000元,直至还清135,000元。

二、在债务履行期间如果被告退役转业,应从其转业费里将剩余债务一次性付清。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察雅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