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与李荣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504民初1056号
所属地区:本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9公开日期:2021-06-18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李荣孝
案由:信用卡纠纷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504民初10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地公路12-16A栋1门。

负责人:付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宇,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法律顾问,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李荣孝,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与被告李荣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宇、徐媛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荣孝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778.7元、利息1252.11元及费用2693.04元,共计13723.8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在原告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额度为10000元。

信用卡下发后,被告激活并正常使用,现被告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内欠款金额,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该信用卡的卡号为62×××87。

被告在申请表中明确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截至2021年4月28日,被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778.7元、利息1252.11元、费用(取现费、手续费等)2693.04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合约的内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本金、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借款本金九千七百七十八元七角、利息一千二百五十二元一角一分、费用二千六百九十三元零四分,共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三元八角五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被告李荣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兰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诗涵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