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云芳,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陕西省岚皋县。
原告张丽君诉被告代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云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代云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1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经营廊桥儿童游乐场期间,因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当年的2019年7月20日偿还20000元,下欠部分每月还5000元。
但截止2020年1月,被告还有15000元至今未还。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都以多种理由推辞,甚至不接电话,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代云芳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和借条。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亦未质证。
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被告代云芳在经营廊桥儿童游乐场期间,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张丽君提出借款。
2019年6月20日,原告张丽君应被告代云芳所求借给其现金60000元,被告代云芳给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同年7月20日偿还20000元,下欠部分每月还5000元。
自2020年1月后,被告仍下欠原告借款15000元未还。
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
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