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必华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827执保532号
所属地区:望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6公开日期:2021-05-17
当事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必华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执保532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816109,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

法定代表人:章轶。

被保全人:周必华,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申请保全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周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

申请保全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周必华所有银行存款24670.61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