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水生,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水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