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谢水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赣0791民初1341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1公开日期:2021-09-13
当事人: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谢水生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91民初1341号原告: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184号,统一社会信有代码:91360702MA35KLJY23。

法定代表人:陈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水生,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水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永安之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