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宝文与畅春生首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晋0830执464号之六
所属地区: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09公开日期:2021-08-31
当事人:李宝文;畅春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执4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李宝文,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 x县x镇x村x组人,农民。

被执行人:畅春生,男,汉族,1972年03月23日生, 住x省x县x乡x村x组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 执行人 畅春生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