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贺春梅与郎尚专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301民初12096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兴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3公开日期:2021-08-31
当事人:贺春梅;郎尚专
案由:退伙纠纷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2301民初12096号原告:贺春梅,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郎尚专,男,1986年10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贺春梅诉被告郎尚专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尚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郎尚专向贺春梅清偿欠款本金第一笔120000元,第二笔11000元,合计本金131000元及约定利息(以本金131000元计算,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从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截止至2020年10月24日共计26个月利息为68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郎尚专承担。

事实及理由:郎尚专系兴义市唯派音乐汇娱乐会所经营者,贺春梅系兴义市唯派音乐汇娱乐会所员工。

2018年7月至8月,郎尚专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贺春梅借款120000元,并告知贺春梅每月按时进行分红给贺春梅,不管兴义市唯派音乐汇娱乐会所是否亏损,承诺最低保底都可分到按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支付给贺春梅,并以合作方式签订合作协议(股东协议)一份,开具收据一张,郎尚专在合作协议及收据上都有签名盖章及按手印。

另郎尚专于2018年间私自向贺春梅借款5000元,郎尚专还拖欠有贺春梅2个月的工资未发放,每月3000元合计6000元工资。

郎尚专在借到该款后从未按承诺分红给贺春梅及归还借款本金,每次向郎尚专提及还款及分红的时候,郎尚专总说过几天,但是都未支付过一分,贺春梅多次催款无果。

后于2020年7月21日郎尚专因兴义市唯派音乐汇娱乐会所发展需要,郎尚专向贺春梅收回兴义市唯派音乐汇娱乐会所2%购买份额本金,并承诺该款项每月分次准时支付给贺春梅,若郎尚专未按承诺履行任何一期还款,郎尚专从2018年8月24日借款日起按月利息2%支付给贺春梅,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郎尚专开具欠条两张,第一张为兴义市唯派音乐汇娱乐会所2%购买份额本金120000元欠条一张,第二张为郎尚专向贺春梅私自借款本金5000元及两个月工资6000元,共计:11000元欠条一张。

直至今日郎尚专仍未支付一分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贺春梅、郎尚专之间系合法民间借贷关系,郎尚专拖欠贺春梅借款本息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承担约定利息的民事责任。

为此,贺春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郎尚专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兴义市唯派音悦汇娱乐会所于2018年3月29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郎尚专,经营范围为KTV娱乐、酒吧、餐饮服务。

2018年7月至8月,郎尚专因案涉会所缺乏周转资金,遂与贺春梅口头协商由贺春梅出资120000元合伙经营案涉会所,双方达成协议后,2018年8月24日,贺春梅通过建设银行向郎尚专转款120000元,同月25日,郎尚专作为甲方与贺春梅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股东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兴义市桔山办金州体育城B5地块5栋4楼开设兴义市唯派音悦汇娱乐会所;总投资额为6000000元,贺春梅出资120000元,占娱乐会所股份的2%,最终投资金额以最终投资金额明细为准;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双方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核查共同投资项目在筹备期间及开始运营后资金使用账目情况,并有权提出异议,甲方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将当天的营业收入及支出报与乙方,并在每月月末向乙方报告投资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每月分配利润一次,在每月30日前出具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应在每个会计月度结束的一个月内作出;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1日,郎尚专与贺春梅就退伙达成协议,并向贺春梅出具一张《欠条》,约定:因兴义市唯派音悦汇娱乐会所发展需求,郎尚专购回贺春梅持有的兴义市唯派音悦汇娱乐会所2%的份额,价值12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全部归还给贺春梅,于2020年8月、9月、10月合计归还10000元,11月至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共计归还70000元,期间每月最低保证还款10000元;若郎尚专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履行,贺春梅可向法院申请该欠款本金120000元(120000元本金扣除期间归还金额)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月利息2%收取该欠款还清之日止。

同日,郎尚专又向贺春梅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因资金需要向贺春梅借款5000元,另贺春梅2018年作为我公司员工,有两个月工资未付,每月3000元,合计6000元,共计欠11000元,该欠款承诺于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归还给贺春梅。

出具欠条后,郎尚专至今未支付相应款项,贺春梅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贺春梅在庭审中陈述:2018年5月份开始在兴义市唯派音悦汇娱乐会所上班,投资后也还在会所上班,每月工资3000元,没有参与管理。

庭审中,因借款5000元及欠付工资6000元的这张欠条未到合同履行期,本院向贺春梅作出释明后,其明确该11000不在本案主张权利,另案起诉。

另查明,贺春梅庭后向本院提交一份股份说明:兴义市唯派音悦汇娱乐会所持股人三人(郎尚专持股60%,彭兴义持股30%,卞中顺持股10%)。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原件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合作协议(股东协议)》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