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陈春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104民初523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2公开日期:2021-08-18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陈春晓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4民初5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09号。

负责人:郝鹏丽,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晓,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被告陈春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及被告陈春晓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信用卡账号:36×××51,对应信用卡卡号:6222060001922544、6222060000846959、6222060032814140、6222060032814363、6222060032815873、6222060032846324。

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情况: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

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

三、被告欠款情况:截至2020年4月12日,欠本金229543.6元、利息18228.5元、违约金2000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至上述日期的各项信用卡透支欠款,2020年4月13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刷卡手续费计入借款本金中是不合理的。

原告回应称,被告的还款会优先清偿手续费,然后再清偿本金。

五、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是否收取违约金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原告主张该行于2016年11月15日发出《关于修订的公告》,对该行现有的信用卡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新章程),该行此前及此后发行的牡丹信用卡均适用新章程,新章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章程明确约定逾期还款将计收违约金。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仅采用单方公告方式告知适用新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与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要求“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不符,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