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芮城县蓝鼎电脑销售部与刘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晋0830执170号之二
所属地区: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09公开日期:2021-06-28
当事人:芮城县蓝鼎电脑销售部;刘晓华
案由:nan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170号之二原告:芮城县蓝鼎电脑销售部。

住所地:x县x西街。

法定代表人:余永奇,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刘晓华,男,汉族,1971年03月10日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刘晓华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