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玉财与刘春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2921执148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15公开日期:2021-05-21
当事人:魏玉财;刘春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魏玉财,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执行人:刘春强,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本院受理的魏玉财与被执行人刘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92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春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玉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54025元,执行费671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454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部门进行五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刘春强在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品房买卖信息,被执行人刘春强名下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委托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春强在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程款情况,额济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存在与被执行人刘春强个人有工程款往来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魏玉财与被执行人刘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