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38147083。
法定代表人:谢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津市吕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铝厂叠翠2号单身楼西单元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7701248787。
法定代表人:刘佩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喜民,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生,住河津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津市吕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津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华天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天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驳回吕达公司诉请;由吕达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吕达公司仅提供了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二、质保金应于质保到期后主张,吕达公司主张质保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吕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不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吕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责令华天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51000元,并承担违约之利息损失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24132.7元);二、由华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12日,吕达公司与华天公司签订《空压机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华天公司从吕达公司处购买空压机等相关产品,总价款为5100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订金153000元,货到10日内进行调试,调试完毕合格后2日内支付306000元,质量保证金为51000元,质保期为调试合格后之日起6个月。
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2个月,保证期为试机之后6个月,但最多不超过交货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合同签订后,吕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华天公司收货后支付了前两期货款459000元,剩余51000元货款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华天公司与吕达公司签订的《空压机产品购销合同》成立并有效,华天公司虽对该合同是否履行提出异议,但其在庭审中承认已经支付了吕达公司部分货款459000元,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吕达公司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对于吕达公司要求华天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即质量保证金5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故华天公司所称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吕达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华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达公司货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案涉《空压机产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及吕达公司主张质保金是否超过时效问题。
关于案涉《空压机产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华天公司上诉中主张该合同是吕达公司自行打印的合同,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