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志善与肖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赣0821民初1309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吉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0公开日期:2021-05-24
当事人:罗志善;肖亦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1309号原告:罗志善,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告:肖亦仁,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

原告罗志善与被告肖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