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肖亦仁,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
原告罗志善与被告肖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