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华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何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108民初4680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15公开日期:2021-05-25
当事人:江苏华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4680号 原告:江苏华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2号。

法定代表人: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立,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何永,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江苏华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9070.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一台,租期36期。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协商不成应向标的物所在地(即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登记注册在成都市,机动车登记注册地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不足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