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东省粮油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山东省粮油集团总公司管理人。
原告栾某某与被告山东省粮油集团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栾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21年4月3日,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