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鸿盛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段某。
本院在审理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周某某、段某、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周某某、段某、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340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1年4月21日,段某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已驳回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段某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段某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