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限制消费令 | ||
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1)苏0116执493号 |
所属地区: | 南京市 |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公开日期: | 2021-05-26 |
当事人: | nan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苏0116执493号 张某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陈明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