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洪、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827执22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鱼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2公开日期:2021-07-12
当事人:张洪;刘杰;赵安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 被执行人:刘杰 被执行人:赵安民 张洪执行刘杰、赵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发出传票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当前和一年内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经本院两次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人员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