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津0113民初3995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12公开日期:2021-07-13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3995号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

法定代表人:胡震刚。

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北路勤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保军。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家墅村委会”)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勤俭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家墅村委会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勤俭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在价值22,339,98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韩家墅村委会以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