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志伟,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建华与被告陈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伟名下财产17000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陈志伟名下的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17000元为限,具体保全财产内容及期限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原告付建华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