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与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滦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824民初1132号
所属地区:滦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15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24民初1132号 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住所地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东街97号。

经营者:伊凤龙,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东街97号。

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职务:村主任。

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以下简称凤龙家电门市)与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台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经营者伊凤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显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43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8年1月27日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村部供暖材料(包安装)、防冻液以及空调合款共计54,439.00元,并承诺暖气和空调安装完毕以后立即给付货款。

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

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凤龙家电门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54,439.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金台子村委会因村部安装供暖装置从原告处赊购了供暖材料、防冻液、空调等材料、设备。

后经双方核算后,被告金台子村委会于2018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欠付原告暖气款41,189.00元、防冻液款11,850.00元、空调款1,400.00元,合计54,439.00元。

以上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被告从原告处购进供暖装置并由原告负责安装。

现原告履行了出售及安装供暖装置的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数额的货款。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也证实了原告出售货物的事实及其欠付的金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43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案件系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计算方式,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给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自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视为其向被告主张权利,即以54,4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货款人民币54,439.00元及逾期利息(以54,4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凤龙家电门市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0元,减半收取计580.00元,由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大为 民事判决书附页 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