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王小刚与王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刘锦东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轮轮在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