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分别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2月24日、3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委托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4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国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