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立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保亮,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偃师市。
被告张龙飞,男,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偃师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张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栋卫,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县晨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亮、张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威县晨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保亮、张龙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路产损失、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769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9日1时40分,原告司机栾夫海驾驶车牌号为冀E×××××、冀E×××××挂的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广高速2289公里150米时,遇张保亮驾驶车牌号为豫C×××××、豫CB653挂的重型半挂货车掉落的货物(石球)时,栾夫海避让不及,车辆失控,致使其车辆冲过中央护栏,冲至对向车道后冀E×××××、冀E×××××着火,造成高速公路设施、冀E×××××、冀E×××××车辆及所拉货物(三一牌挖掘机)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保亮负全部责任,原告的司机栾夫海无责任。
被告洛阳市德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豫C×××××半挂牵引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张保亮、张龙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我司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已用尽,其余损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原告诉请施救费金额过高;对路产损失申请鉴定;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1时40分,栾夫海驾驶车牌号为冀E×××××、冀E×××××挂的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广高速2289公里150米时,遇张保亮驾驶车牌号为豫C×××××、豫CB653挂的重型半挂货车掉落的货物(石球)时,栾夫海避让不及,车辆失控,致使其车辆冲过中央护栏,冲至对向车道后冀E×××××、冀E×××××着火,造成高速公路设施、冀E×××××、冀E×××××车辆及所拉货物(三一牌挖掘机)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保亮负全部责任,栾夫海无责任。
栾夫海系原告雇请司机,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原告。
被告张保亮驾驶的豫C×××××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受损产生施救费18000元;原告向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路产损失106690元;经评估,原告冀E×××××挂车车辆损失为58000元,评估费5000元。
经核实,被告张保亮驾驶的豫C×××××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洛阳市德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张龙飞;被告张保亮非车主仅系司机;原告车辆主车已收到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2000元,挂车未收到被告保险公司任何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2000元已用尽。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张保亮负全部责任,故事故全责方应对事故造成受损的车辆损失、路产损失等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被告张龙飞系实际车主,被告张保亮非车主仅系司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应由被告张龙飞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张保亮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请求的赔偿清单及各方质证意见,对原告各赔偿分项认定如下:冀E×××××挂车车辆损失为58000元、评估费5000元、施救费18000元、路产损失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