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会宇执行通知书
法院:辽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1021执1353号
所属地区:辽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15公开日期:2021-05-29
当事人:张会宇
案由:罚金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021执1353号张会宇:本院作出的(2017)辽1021刑初14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今你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罚金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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