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你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罚金41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