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洪新,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广,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新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新及其辩护人王志广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洪新曾是哈尔滨福庭创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陆续将公司所有的车床刀头等加工工具非法占为己有。
在2020年3月21日案发时,从被告人王洪新车内发现该公司的车床刀头等加工工具10余件,在其家中搜查出该公司的车床刀头等加工工具40余件。
经鉴定:涉案的加工工具共计61件,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6011.00元。
被告人王洪新于2020年3月21日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王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洪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洪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洪新的辩护人辩称,王洪新系初犯,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洪新曾是哈尔滨福庭创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3月20日经单位决定同意王洪新离职。
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陆续将公司所有的车床刀头等加工工具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王洪新于2020年3月21日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2020年3月21日案发时,从被告人王洪新车内发现该公司的车床刀头等加工工具10余件,在其家中搜查出该公司的车床刀头等加工工具40余件。
经鉴定:涉案的加工工具共计61件,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6011.00元。
以上被盗涉案加工工具共计61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20年3月21日,报警人称在平房区星海路20号公寓厂房院内被人打了,民警到达现场经询问及调取录像,犯罪嫌疑人王洪新曾是福庭创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已于2020年3月20日辞职,在其车内发现车床刀头10余个及其他工具,且在其家中搜查出40余件加工工具。
被告人王洪新于2020年3月21日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2、被告人王洪新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洪新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新无前科;3、哈尔滨福庭创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丢失物品损失(2020年3月21日):于2020年3月21日在王洪新车后背箱内抓现行发现鸭蛋毛刺刀等10多件刀具,价格大约13000元。
在王洪新家内发现约50多件毛刺刀,价值大约31000元;4、丢失单:哈尔滨福庭创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丢失单(2020年3月22日);5、被盗物品明细: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出具的被盗物品明细;6、扣押物品清单:在王洪新处共扣押了各种刀头及钻头61个;7、合同:刀具的购销合同一份;8、离职告知书:王洪新、赵某的辞职书及离职告知书(2020年3月20日);9、平房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哈平价刑认【2020】0040号):硬质合金毛刺刀、硬质合金大圆头毛刺刀等61个毛刺刀于2020年3月21日涉案时的市场二手价格合计为人民币肆万陆仟零壹拾壹元整(¥46011.00元);10、证人赵某、杜某、殷某、杨某1、吴某、聂某、杨某2的证言:均证实案发过程;11、被告人王洪新的供述:从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我先后分五次将福庭创富公司的刀头拿回家,每次我都是揣在兜里八、九个刀头一并拿回家。
我将每次从老板那领取刀头之后,先放在厂子里,等攒到八九个的时候,我就一起拿回家,共40余个。
2020年3月21日中午,我离职收拾东西的时候,我媳妇收拾东西时无意将几个刀连衣物带到车里了。
在案发当天我将我车里的刀头扔到福庭创富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