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勇江、杨敬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云06刑终145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昭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4-23公开日期:2021-05-14
当事人:李勇江;杨敬述;李从坤;史朝净
案由:盗窃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云06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江,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敬述,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靖西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从坤,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彝良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史朝净,男,1994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敬述、李从坤、李勇江、史朝净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云0628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敬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0元。

被告人李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被告人李勇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

被告人史朝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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