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勇震,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旭明与被执行人胡勇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胡勇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