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勇震与刘旭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213执980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9公开日期:2021-05-14
当事人:刘旭明;胡勇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3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旭明,男,1970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7009052019,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胡勇震,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旭明与被执行人胡勇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胡勇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