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太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德,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沂水佳昊糖果厂,住所地沂水北三环(南)。
负责人丁启龙,厂长。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19]第1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19]第1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9月在新建砖混结构车间820平方米为由,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沂执法行处字[2019]第1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按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53300元,限被申请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决定书已于2020年7月10日送达被申请人,并在决定书中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经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19]第1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