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302执885号
所属地区:鞍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1公开日期:2021-05-13
当事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栾卫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

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水源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付钢。

本院依法受理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

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关于印发〈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编发【2020】15号)文件,原铁东区环境保护局更名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名称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