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支月、束海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722执871号之四
所属地区:枞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13公开日期:2021-10-15
当事人:汪支月;束海明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8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汪支月,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束海明,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汪支月与束海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皖072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束海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束海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b3XXXXXXXXXXXXXXXXXX@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