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沽检刑诉[2021]65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2月25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秦湖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KWK866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沽源县口道营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秦湖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秦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湖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湖认罪认罚,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前调查,同意对被告人秦湖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调查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秦湖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秦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
)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白二玲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鸿杰 判后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