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剑,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刘剑与申请执行人张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剑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张虎清偿11000元整。
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数额、履行期限等,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